非易不可以治大,非简不可以合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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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菜成行,瓶瓯有堤,量粟而舂,数米而炊,可以治家,而不可以治国。涤杯而食,洗爵而饮,浣而后馈,可以养家老,而不可以飨三军。非易不可以治大,非简不可以合众。

————(《诠言训》)

鉴 赏

此语出自《诠言训》。它的意思是说,不平易不能办大事,不简约不能聚众人。这里说的“简”、“易”,并不是说要简单化地来处理问题,而是说要以“道”的原则为指导,以“无为”的方式来处理事情。只有依“道”而行,“无为”而为,我们才可以“无不为”,才可以“治大”、“合众”。在这个意义上,“简”、“易”是与“无为”同义,是“无为”的具体表现方式和实践手段,也是“无为”的主要特征。

《周易·系辞上》说:“乾以易知,坤以简能。”唐人孔颖达注疏道:“‘乾以易知’者,易谓易略,无所造为,以此为知,故曰‘乾以易知’也。‘坤以简能’者,简谓简省凝静,不须繁劳,以此为能,故曰‘坤以简能’也。”按照孔颖达的解释,“易”指“易略”、“无所造为”,“简”是指“简省凝静”、“不须繁劳”。这里的“简”、“易”与《淮南子》所说的“简”、“易”,在意思上有其相同之处,都蕴涵着“无为”的意思。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习惯于将自己的意志或臆见过多地强加于他人他物之上,尤其是统治者更乐于将自己无穷的私欲转化成为繁苛的政令等,这些都忽略了“道”本身的自然而然的特性,都不利于事物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有序安定。因此,一方面,作为统治者需要“节欲”,克制自己过多的私欲,不让自己的私欲干扰社会的正常发展,“简”、“易”在这个意义上正体现于统治者对自己那些可能会干扰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的私欲的克制上。“简”、“易”则表现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另一方面,如果前面主要是就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政治品格而言的话,那么“简”、“易”还体现在具体的治国之道上。“简”、“易”是以遵循“道”的自然性、客观性为前提,不以繁苛的政令、税敛等扰民,以“无为”的方式来治国,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让百姓相对宽松、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中安居乐业。

以往我们把道家的“无为而治”看得过于神秘或消极,其实不然。第一,道家讲的“无为而治”是强调统治者自身采取“无为”或否定性方式,不以过多的有为的因素干扰事物,尽可能减少外界因素对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干扰,依托事物自身发展规律而非外界的诱因,实现事物“自然而然”地发展。这看似“无为”,其实仍是种“有为”,是“道”的层面的“有为”。“无为”是强调对“道”的遵循和对个人意志的摒弃;而“有为”则表现为事物自身发展和人两方面的共赢。这也就是说,“无为”是手段、方法,而“无不为”或“有为”则是目的、归旨。第二,从“术”的角度来看,道家讲的“无为而治”作为实现国治民安的途径、方法,体现出以最小化成本或代价(“无为”)来获得最大化、最优化利益或功效(“无不为”)的价值取向。统治者对社会的治乱、国家的强弱等不必施加过多的个人意志,也不需要过多的干扰(如“法令滋彰”等),而只需要以“无为”的方式,依“道”而行,因时因地因势,社会国家的管理成本等自然会降低,而相对地治理效果则会大大提高,这无疑是一种最优化的治国方略。诚如司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所说,黄老道家的“无为而治”可收到“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简”、“易”体现了黄老道家“无为而治”的主要特点,同时也是“无为而治”的具体表现方式和实践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