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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己)
遭受到不虞灾祸之谓。
“池鱼之灾”的典故有二种说法。一说是,春秋时代宋国人桓嶒拥有珠宝无数。后因罪而判流他处,临行之前,将其美玉珠宝尽投于水池之内。宋王得闻此事,凯觎其珠宝,于是将水池中的水流放,弄干之后仍未尽得其宝,反而使池中之鱼蒙受无妄之殃,故谓“池鱼之灾。”
另一说是,有座城池突遭祝融之灾,情急之下,汲水池中,大火灭后,池水俱干,鱼亦遭干死之祸。
此两者均为比喻遭受连累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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