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选自宋·欧阳修《纵囚论》。
立异:故意与众不同。
逆情:违反情理。
干誉:求取好的声誉。
【赏析】
唐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冬,太宗同意放死囚290人回家探亲,约定期限自动归狱,结果到期那天,都回到了狱中,因下诏大赦,免去290人的死刑。事见《旧唐书·太宗纪》:“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唐太宗)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厚之。”史称“纵囚”。
唐太宗纵囚一事,在封建社会被誉为以德治国的范例,史家称为“德政”。但欧阳修有不同看法,于是写了这篇《纵囚论》予以批驳。欧阳修从维护法律尊严出发,认为唐太宗纵囚是沽名钓誉,不可师法,并对此举的弊端,作出了深刻的剖析和批判。同时,他还提出了关于法制和人情的论点,欧阳修说:
“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意思说:不以标新立异的行为以为高尚,不做违反情理的事情求取声誉。
欧阳修认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纵囚不合人情法理。 君子讲究信义,宁愿为义而死,不愿苟且人世,但面临为义而死,真能视死如归也是很难做到的。而死囚是小人中的罪大恶极者,却放其回家,让其自己到期回来服刑就戮。这样做,在唐太宗一方,是以君子都不易做到的事情,期望小人中的罪大恶极者必须做到,在死囚一方,则是小人的劣行超越了君子。所以是违背人情法理的。
那么,死囚放归后,会不会因为太宗的恩德而受到感化呢?欧阳修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唐太宗纵囚,“意其必来而纵之”,不过是为了“求名”罢了,而死囚则是“意其必免而复来”,则是为了求生而已,所以并不会有什么改过自悔的德性。原因很简单,唐王朝文治武功,何其辉煌,都不能使小人不犯极恶大罪,难道一日之恩,就能使小人视死如归而存信义了吗?显然不能。
因此,为政之道应该讲法,依法治国,依法治刑典。不讲法治,而试图以个人情感之好恶放归死囚,终究是一件荒谬的、不合情理的事情。最后作者鲜明地提出,立法应该“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表达了他顺应人情、严肃法治的政治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