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狡童兮①,不与我言兮。
维子之故②,使我不能餐兮。
彼狡童兮,不与我食兮。
维子之故,使我不能息兮③。
【注释】①狡:狡猾。②维:因为。子:指狡童。③息:安睡。
【鉴赏】这是女子失恋之诗。
全诗二章。此诗虽然短小,但 诗意丰厚,韵味无穷。诗中的一对 情人原先情投意合,成天有说有笑, 还常常一同进餐,好不亲热。但后 来不知何故,那“狡童”一反常态,再 也不跟她谈笑了,也不与她一同吃 饭了。为了这个缘故,这女子竟然 饭也吃不下,觉也睡不好。相思之 苦,幽怨之情,便从这“不能餐”“不 能息”中流露出来。另有二说值得 一提。一是男子绝情后女子自宽之 词。朱熹《诗集传》:“言悦己者众, 子虽见绝,未至于使我不能餐也。”若据此说,则这女子性格豁达,善能自 宽自慰,她内心不仅没有失恋的痛苦,反而以嘲弄的口吻回敬那“狡童”。 但将末句“使我”释为“未至于使我”,显有增字解经之嫌,未必符合诗的 原意。一是女子戏谑男子之词。孙作云《诗经恋歌发微》说:“这是女子 向男子挑逗之语,也是谑词。”若据此说,那“狡童”并非真的“不与我言”、 “不与我餐”,这只不过是假托男子如此罢了。因此,这“不能餐”“不能 息”,只是女子故作娇态,纯属调谑之语。似乎不如此,就不足以表达她对 那“狡童”的挚爱之情。此说很富情趣。郑国的女子在爱情上多热情大 胆。为了表达爱情,她们有时故意撒娇,忸怩作态。因此谑词的可能性也 是存在的。
《诗序》说:“刺忽也。不能与贤人图事,权臣擅命也。”此说不可据 信。姚际恒《诗经通论》说:“小序谓‘刺忽’,呼君为‘狡童’,似未安。或 谓刺祭仲,祭仲此时非童也。”这一批评是中肯的。但姚氏以为此诗“有深 于忧时之意”,同样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