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的操守

Ctrl+D 收藏本站

        有诸己不非 诸人 ,无诸己不求 诸人。(《小取》)
        


         【注释】 ①非:反对。②人:别人。③求:要求。
         【译文】 自己有这样的主张,就不要反对别人也有这样的主张;自己没有这样的主张,就不要要求别人有这样的主张。
         【评说】 自己所承认的,就不能反对别人也承认;自己所不承认的,就不能要求别人承认。这可以说是论辩时应该严格遵循的操守或道德原则。甲与乙同类,我承认了甲,对方主张乙,我就不能反对,这就是“有诸己不非诸人”。甲与乙同类,我不承认甲,我就不能要求对方承认乙,这就是“无诸己不求诸人”。只有不非难和自己持同样观点的人,不要求别人赞成自己不赞成的观点,这样才能保持逻辑思维的一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