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胜于身,令行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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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管子·法法》)
        


         【注释】 法法:前一“法”为动词,即用法的手段执行;后者为名词,指法度。以身先:以身作则。胜于身:约束自身。
         【译文】 不依法实施法令,事情就没有规范;法令不依法实施,就得不到推行;法令得不到推行,就不能成为法令。法令得不到实施的原因,是由于起草法令的人不够慎重;如果慎重了还得不到实施,那是由于赏罚太轻;如果赏罚已经很重但还是得不到实施,那是由于赏罚不能够兑现;如果赏罚能够兑现却还是得不到实施,那就是由于君主不愿以身作则。所以说:禁令如果能够约束君主自身,政令就能够推行到民众中去。
         【评说】 正人先正己。运用赏罚措施强制推行政令,未必能够让人心悦诚服。处于管理职位的领导工作也是如此,一味强调严格的规章制度,自己却不能带头遵守,会使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