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也。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掇。不必害,则不释寻常;必害手,则不掇百溢。故明主必其诛也。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韩非子·五蠹》)
【注释】 峭(qiào):严峻。布:棉麻织品。帛:丝织品。寻常:古代长度单位,八尺为一寻,两寻为一常。铄(shuò):熔化。溢:通“镒”,古代重量单位,二十两为一镒。掇(duō):拾取。必:坚决执行。
【译文】 明智的君王总是立法严峻,用刑严厉。一丈左右的布匹,平常的人也舍不得放手;熔化着的黄金即使很多,盗跖也不敢去捡。一种东西如果不一定有害,那么就是一丈长的布匹人们也不肯放弃;如果一定会伤害到手,那么即使有很多黄金人们也不敢去捡。因此明智的君主一定要严格地施行刑罚。所以施行奖赏应当从优而且要说到做到,使人们贪图它;施行惩罚应当严厉而且要坚决执行,使人们畏惧它;制定的法律应当统一而且要固定不变,使民众都能牢记它。所以君主施行奖赏不要随意变动,执行刑罚不要有赦免的情况。对人进行奖赏时要给予他荣誉,对人进行处罚时要毁坏他的名声,这样,贤能的人和不贤能的人就都会为君主竭尽全力。
【评说】 执行刑罚,绝不手软;施行奖赏,言而有信;赏罚分明,执法如山。这些举措较为符合法治的表面特征。但是韩非的法治并不彻底,因为在这中间仍然掺入了不属于法治的东西,那就是试图对个人名声作法律分外的毁誉,这显然是在施展人治的伎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