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谤之事,有必要辩者,有必不可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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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谤之事,有必要辩者,有必不可辩者。如系田产钱财的,迟则难解,则必要辩者也;如系闺阃的,静则自消,此必不可辩者也。如系口舌是非,久当自明,此必不可辩者也。
        


         【注释】阃:kǔn,门槛。
         【译文】对受人诽谤的事情,有一定要当场分辩清楚的,也有不必要当场分辩清楚的。如果是田产、钱财方面的纠纷,拖迟了就分辩不清,就有必要当场论辩清楚。如果是对闺门内事情的诽谤,安静下来,诽谤会自动消失,这是不必要当场论辩的事。如果是口舌是非,时间久了就会真相大白,这也是没有必要当场论辩清楚的。
         【评析】被人误解,遭人诽谤,是生活中的常事。有些人心胸狭窄,不能受一点委屈,常常因为一些流言飞语与人恶言相争,大打出手,最终弄得两败俱伤甚至家破人亡。其实对于他人的诽谤有可辩与不可辩之分。对于那些证据容易消失的事件必须当机立断,据理力争;对于那些一时拿不出证据的事情,不妨少费口舌,让事实去说话;对于那些短时间内看不出对错的事,不妨放心交给时间去澄清。这同样能收到以静制动、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