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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 拘法之人,不足以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以论理。
注释: 拘法: 拘泥于法律条令。言事: 谈论开创事业。理: 指情理。
句意: 拘泥于法律条令的人, 不足以与他谈论开创事业; 制订法律的人, 不足以与他讲情理。
出处: 北齐·刘昼《刘子·法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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