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选自唐·柳宗元《送薛存义序》。
吏:为官。
职:职责。
役:办事,役使。
【赏析】
薛存义是河东人,和柳宗元同乡,曾在零陵县担任代理县令二年。这期间,柳宗元因“永贞革新”失败,贬为永州(治所在今湖南零陵)司马。不久,当薛存义调离永州,去任新的地方官时,柳宗元写了这篇《送薛存义序》。作者谆谆告诫他,身为地方官吏,一定要弄清楚官吏的职责:
“凡吏于土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
意思说:你知道在地方上做官,应担负什么职责吗?那就是做老百姓的仆役,而不是去役使老百姓。
官与民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作者认为,靠土地为生的农民,把他们收入拿来缴纳赋税,雇佣官吏,是为了让官吏为他们办事。所以官吏的职责是:“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官并非天生高贵、高高在上、役使百姓的,而是百姓出钱出粮雇佣的管理者。其职责就是为百姓办事,为民所役,而非役民。如果吃着老百姓的粮,拿着老百姓的钱,不好好为老百姓办事,甚至强取豪夺,欺压百姓,便是老百姓的罪人了。
千百年来,老百姓种田纳粮,缴纳赋税,被看做是应尽的义务。但到了柳宗元笔下,这种义务的合理性被否定了,钱粮赋税成了老百姓雇佣官吏办事的佣金。因此,官员们拿了老百姓的钱粮,必须为老百姓好好办事,这就把官、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变成了受雇与雇佣的关系,老百姓成了主人,有着充分的权利对渎职的官吏行使黜罚。这种反传统的思想,是对传统观点“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一种反动,表现出了作者先进的民本思想和精神境界。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心目中的为民所役者,只限于那些能够做到“讼者平,赋者均”的一般封建官吏,并没有触及整个封建专制体制。但这一反传统的观点,在当时封建社会中,已足以振聋发聩,惊世骇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