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选自清·王夫之《古诗评选》卷四。
道:表达、抒发的意思。
路:路径,方法。
【赏析】
王夫之论诗歌创作,主张以诗达情,以诗表现诗人的情感,他在《古诗评选》卷四中说:
“诗以道情,道之为言,路也。诗之所至,情无不至。情之所至,诗以之至。”
意思说:诗歌是用来表达情感的,写成文字就是诗歌,这是创作的方法。 诗歌不管写什么,都是情感的表达。情感表达出来了,诗歌就写好了。
从汉代《毛诗序》的“发乎情”,到明代公安派的直抒性灵,历代许多诗论家都谈到诗歌与情感的关系,但把情感视作诗歌特有的表现对象,则是王夫之诗歌理论上的独到见解。他针对宋、明理学及其诗歌理论,提出“诗以道情”论相反拨。宋代理学家主张“存天理,去人欲”,反映在诗歌理论上,以程颐、邵雍为代表的诗人,把诗歌创作中的情感活动视作害道蔽性的人欲,认为作诗是“玩物丧志”,因此主张诗人写作时,须排除诗歌中的情感因素,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诗歌的抒情性质。在这种创作风气下,宋、明诗坛出现了大量语录讲义押韵式的诗歌。
明代思想家李贽高张反对程朱理学的旗帜,提倡人欲,并以人欲去反对天理,但他把天理、人欲对立起来,却走了另一个极端。
王夫之则大胆提出,诗歌的特征就是以表现情感为主,学术文章的特征则以表现“理”、“志”为主,二者有很大差别,职能不同,不能互相取代。而且在诗歌中,情与理、情与志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生发,相融相依的。南宋严羽《沧浪诗话》在“诗有别趣,非关理也”之后,曾讲到“穷理”是诗歌创作之前的一种修养和准备,他说:“然非多读书,多穷理,则不能极其至。”但另一方面,严羽又要求诗歌的内容不能涉理,这成为其理论的一个缺陷。而王夫之则前进了一大步,强调诗歌创作不可无理,否则何以学诗,何以为诗。 同时强调,情感仍然是诗歌中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因素,理与志都必须统一于情中,都必须出于“己情之所自发”。在王夫之看来,诗歌创作中情包容理,范围比理大,应当做到情中有理,“有无理之情,无无情之理”(《诗广传》卷一),所以,他反对缺乏情感色彩的抽象议论。
基于此,王夫之一面主张诗歌中要有“我”、有“情”,一面要求诗人跳出个人利欲得失,以“天下之忧乐”为忧乐,使抒发的情感具有社会意义,做到“心悬天上,忧满人间”(《古诗评选》卷五)。所以,王夫之“诗以道情”的观点,是要求情感达到个别与一般的统一,以表现更加广阔的社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