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一功而千万人悦,刑一罪而千万人慎;赏无私功,刑无私罪,是谓军国之法、生杀之柄……刑赏之术,无私常公于世以为道。其道也,非自立于尧舜之时,非自逃于桀纣之朝。用得之而天下治,用失之而天下乱。治乱之道,在于刑赏,不在于人君。(《刑赏篇第十八》)
【译文】 执行过程中,要做到奖赏一个有功之人,能使千万人欢喜;惩罚一个犯罪分子,能使千万人谨慎。奖赏不凭私人感情而获得功劳,刑罚不因私人恩怨而遭受罪名。这就是所说的治国用兵的法则,决定人们生杀的权柄……实行刑赏制度,应当公而无私,并经常公之于众,以此作为统军治国之道。此道既不是自己确立于尧舜之时,也不是自行离失于夏桀商纣之朝。刑赏制度运用得当,天下就会得到治理;运用失误,天下就会变得混乱。国家治与乱的规律,在于能否用好刑赏制度,而不在于君主自身。
【评说】 严明刑赏,兵家与法家思想在此实现了交融。儒家治国也重法律,但与兵、法两家思想有所区别。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律法典籍,而在于它们的“依法治国”理念是更注重于“礼法”还是更注重于“刑赏”。通俗地说,儒家是法外有情,而法家则法不容情。实际上,中国人既“情理”并称,又“法理”并重,“情”、“法”并非水火不容,而是因“理”而共存。所以,对“情、理、法”三者取长补短,兼收并蓄,才更为科学可行,更具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