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为政以徇私、弭谤、违道、干誉为第一耻,为人上者自有应行道理,合则行,不合则去。若委曲迁就,计利虑害,不如奉身而退。孟子谓枉尺直寻①,不可推起来。虽枉一寸,直千尺,恐亦未可也。或曰:处君亲之际,恐有当枉处。曰:当枉则不得谓之枉矣,是谓权以行经,毕竟是直道而行。
【译文】处理政事,以徇私舞弊、制止诽谤、背离原则、追求个人的名声为第一等耻辱的事。居于上位的人自有应推行的道理,觉得合乎道理就做,不合乎道理就离开,如果委曲迁就,计利虑害,还不如保持自身高洁而退归。孟子认为不能把屈一尺伸八尺作为原则推行开来。即使是一寸不直,而有千尺之伸,恐怕也不能做。有人说:处理君王和父母的事,恐怕有应当屈就的地方。我说:如果应当屈就,就不能称作屈就了,这叫做用权变的办法来执行常理,毕竟还是按直道走的。
注释
【注释】①孟子谓枉尺直寻:《孟子·滕文公下》:“陈代曰:‘不见诸侯,宜若小然;今一见之,大则以王,小则以霸。且志曰:“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孟子曰:‘昔齐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将杀之。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孔子奚取焉?取非其招不往也,如不待其招而往,何哉?且夫枉尺而直寻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则枉寻直尺而利,亦可为与?’”朱熹注:“枉,屈也。直,伸也。八尺曰寻,枉尺直寻,犹屈己一见诸侯,而可以致王霸,所屈者小,所伸者大也。”又说:“此以下,正其所称枉尺直寻之非。夫所谓枉小而所伸者大则为之者,计其利耳。一有计利之心,则虽枉多伸少而有利,亦将为之耶?甚言其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