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与不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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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诽,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非,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非,虽少诽,非也。今也谓多诽者不可,是犹以长论短 。(《经说下》)
         【注释】 ①以长论短:看到它是长的,就可以说它应该变短。
         【译文】 关于批评,判定该不该批评,要根据被批评的观点、论题是否有道理才能作判断。如果观念或论题属于应当反对的,作出的批评再多,也是应该的;如果观念或论题不属于应当反对的,即使批评得再少,也是不该有的。现在有人说批评多了不好,这就好比看到某物是长的,就认为它应该变短。
         【评说】 批评多了是“好”还是“不好”?不可以一概而论。这要看批评得“在理”还是“不在理”,要根据被批评的对象是否应该批评,和批评的内容是否合理而定。假如某种观点是错误的,那么对其批评得再多,批评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正确性,我们也不能说这种批评“不好”。反之,假如某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对其批评得再少,这个批评也不能说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