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信”二字,君子不守者少,小人不守者多。且如小人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其不忠也类如此。负人财物久不尝,人苟索之,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售。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售。至于十数期而不售如初。工匠制器,要其定资,责其所制之器,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得。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得。至于十数期而不得如初。其不信也类如此,其他不可悉数。小人朝夕行之,略不之怪。为君子者往往忿懥,直欲深治之,至于殴打论讼。若君子自省其身,不为不忠不信之事,而怜小人之无知,及其间有不得已而为自便之计,至于如此,可以少置之度外也。
【注释】略:大概,大致。忿懥:zhì,发怒。
【译文】对于“忠信”二字,君子不坚守的很少,小人不坚守的居多。例如:小人拿东西卖给他人,把坏的不好的东西打扮成新奇的东西,把造假的东西冒充真实的东西。诸如在绢帛上涂上胶糊、在米麦上淋水、在肉食上灌水、把药材换成其他东西,并且还用花巧的言词来进行吹捧,仅仅就想把它们立刻销售出去,至于引起他人误食误用,全然没有一点体恤之心。小人不忠的情况就是这样。欠了他人财物,久久不予归还,人家如果索要,又再延期一个月,如到期再来索要,又不归还,还要延期一个月,再次到期来索要,还是不给,乃至于延期十几次仍旧不归还他人。工匠为人们制造器物,先要收受人家的定金,责定他所需要的器物要在一个月内交货,人家如期索要,他又交不出器物,再次约定一个月交货,人家再次如期索要,还是得不到器物;乃至于不断向后约定十几次,还是像当初一样得不到器物。他们不讲信用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其他的情形更是难以尽数。小人成天到晚都是这样行事,大概不以为怪。作为君子见到这种现象往往十分愤怒,径直要狠狠惩治他们,乃至于打架打官司。如果君子能够自身反省,不做不忠不信的事,并且可怜小人的无知,以及他们是出于不得已的原因来为自己谋求私利才这样做;这样一想,就可以把小人的行为稍可置之度外了。
【评析】在商场上,造假贩假之风居然由来已久!在遥远的宋代,对于小人的坑人害人的恶劣行径,君子只有“自省其身”、“置之度外”而已,这是法制不健全的结果。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小人的造假贩假的行为已经被列入司法打击的对象。但是,为什么伪劣商品还常常困扰着我们的生活呢?这是职业道德的大面积滑坡从而抗拒和消解了法制的威力。古“德治”的手段只有劝善的作用,它只能滋润有教养的君子;对于成心践踏天良、违法乱纪的小人,还得依靠司法的铁拳予以惩治。“德治”和“法治”各有不同的对象和作用,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风清气正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