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不可两,忠不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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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治世易,忠于浊世难。

————(《仲冬纪·至忠》)

利不可两,忠不可兼。

————(《慎大览·权勋》)

鉴 赏

这两句专门论忠。是《吕氏春秋》关于“忠”的集中表述,其蕴有的含义是十分有价值的。

首先,《吕氏春秋》认为“忠”的对象只能是一个。所谓“利不可两,忠不可兼”,意思是人不可能同时获取两种利益,也不可同时忠于两个对象。忠,强调对象的单一性和纯粹性。

何谓“忠”?《说文解字》的解释是:“忠,敬也,尽心曰忠。”“忠”的本意是指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某项事情之中。“忠”字,首先是作为一般社会道德观念而出现的,往往具有真诚、恭敬等含义,尤其强调对待人要尽心竭力。《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有“忠、信、笃、敬,上下同之,天之道也”的话,《国语·楚语下》亦说:“天事武,地事文,民事忠信。”“忠”是对于每个人都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要求。其次,忠的含义还包括为“公”服务的思想。为“公”的人能配得上称“忠”。“公”的观念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中国古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朴素的公共理性。因此一个“忠”的人,或者有“忠”的品格的人,一定是一心为“公”的。《左传·桓公二年》强调:“上思利民,忠也。”作为君主,心中思虑的是怎样让民众得到利益,这就是忠啊。《国语·齐语》亦说“忠信可结于百姓”。“公”体现了“忠”的内在价值,而一个人如果为了一己之私利,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成是“忠”。第三,“忠”还往往体现为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竭尽全力的道德品质,“临患不忘国,忠也”(《左传·昭公元年》),正是这种道德品行的体现。

到了春秋时期,“忠”的含义趋向为“忠君”。“忠于君主”是臣的重要品德。“忠君”的观念作为臣德,其内容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忠君”观念强调臣下对君主的忠诚无欺,“忠贞不贰”已开始成为“忠君”观念的内容了。但是,臣下对于君主的“忠”是理性的、有条件的,而不是盲目的和无条件的。《论语·八佾》载:“定公问: 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 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臣事君以忠,其前提是君使臣以“礼”。如果不是这样,臣也不必忠。《左传·襄公九年》提出“君明臣忠,上让下竞”,意思是所事之君为贤良、明德之主,臣才能尽忠。《墨子·兼爱下》主张“为人君必惠,为人臣必忠”也是这个意思。其次,要求臣下能够竭力地效忠于君主,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忠君”即强调“尽忠以死君命”(《左传·宣公十二年》),“尽忠极劳以致死”(《国语·晋语一》)。不过,这种强调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君主要能代表社稷的利益。代表国家集体利益的君主,臣是可以死忠的。如果国君不能代表国家的利益,臣不仅不必去死忠,反而可以规谏君主的言行、匡正君主的缺失,并把此作为臣下的重要职责。如果君主不听规谏,臣甚至可以将他赶下台,《晏子春秋·问上》说:“君者择臣而使之,臣虽贱亦得择君而事之。”提出了择君而事的主张。可见,在春秋时期,“忠君”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时期的“忠”都没有愚忠的意思。

到了战国中叶,“忠”的观念向两个方向发展: 一是以孟子为代表的,主张“忠”的对象是国家。孟子反对忠只是忠于国君的思想。提出“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事君如有腹心,君之视臣如犬,则臣之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事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臣是否忠,关键在于君的表现。君如果视天下人民为手足,则天下人视君主为心腹。君如果视下臣或百姓为犬马,那么下臣也会视君主为普通的国人。如果君主视人民为草芥,那么人民必然会视君主为敌人。因此,臣之“忠”或“不忠”都是以君之德为前提和条件的。基于这种观念,孟子甚至主张诛杀“不道之君”。“(齐宣公)曰: 臣弑君,可乎?(孟子)曰: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另一种是以韩非子为代表的,“忠”的对象只能是君主。在法家看来,君臣之间更多体现为对立的关系,强调以君主为本位的,臣下对于君主的单向的人身依附关系。《韩非子·有度》说:“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贤能的人做臣子,向北面朝见君主行礼,忠心不二。在朝廷任职不敢推辞卑贱的任务,在军队不敢拒绝危难的战事;顺从君主的指使,遵守君主的法令,一心一意等待君主的命令,而无个人的是非之见。总之,所有的行为,“上尽制之”,皆由在上位的君主来控制。而“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这就把“忠君”的观念推向了极致,“君为臣纲”的观念已初步显现出来了。

战国时期的两种“忠”的观念,让吕不韦颇感为难。到底是忠于国家呢?还是忠于“君主”呢?要在这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很难,所以说“忠不可兼”。

其次,在对象选择上,往往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陷入两难的境地。即所谓“忠于治世易,忠于浊世难”。这里的治世是指君主与其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君主一心为公,所作所为代表了国家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忠于君主也就忠于国家。“忠”的对象不需要进行艰难的选择,因而就比较容易。比如管仲,本来是公子纠的手下,后来被公子小白俘虏。公子小白已经先入齐,即王位为齐桓公,成了代表国家的君主。公子纠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不仅如此,齐桓公还是一位贤君,所以管仲投靠了公子小白,并忠于桓公,这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如果遇到了浊世,那么就变得困难了。所谓浊世,就是君主昏庸,国家混乱的世道。君主有个人的私利,不能代表国家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忠于君主,满足君主个人的喜好,那就是助纣为虐。比如秦桧,为了满足宋高宗,不惜出卖国家的利益。从“忠君”的角度讲,秦桧是忠的;但是从国家的利益讲,秦桧则是不折不扣的汉奸。在浊世,臣子如果忠于国家,就不会忠于君主,不忠于君主,必然会站在国家的立场,会起来反对君主。这样,势必会受到君主的打击。比如岳飞。岳飞所作所为,完全为了国家,就连坑害他的人都找不到岳飞的过失,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他害死。所以说“忠于浊世难”。而从“忠于治世易”中可以看出,《吕氏春秋》中的“忠”是倾向于国家的,而非君主的。只有这个君主一心为“公”,做到了代表国家的利益,在这样的前提下,是可以讲“忠君”的。这一点与孟子是相通的。也由此可见,吕不韦思想的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