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当用小人,而后以君子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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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神宗)

国家立法的时候,应当选派了解奸淫邪恶的小人负责,令其依照自己所知,去制定法律,但是执行法律时,则应该请诚笃的君子主持。这是王安石推行新法时,所采取之方针,也是他后来失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