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校灭趾,(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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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 初九)

虽犯法而戴上脚镣,并且让人看不见脚趾甲,就不会错。

校,足械也,灭趾,没其趾也。

方人之初有过,纳足是械,使不良于行。受罚之初,比较轻微,为能速改之也,过而能改,故得免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