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静女其,贻我彤管(菅)。彤管有炜,说(悦)怿女(汝)美。
自牧归(馈)荑,洵美且异。匪女(汝)之为美,美人之贻。
“静女”:“静”作“动静”之“静”,恐是后日经学家耍的手法。以“静”为女子之美德,《诗经》时代似不如此。从“青”字得声的许多字,常训为“小”。《广雅释诂》二:“精,小也”。《说文》:“靖,一曰细貌”。《山海经·大荒东经》:“有小人国曰靖人”。《吕览·精喻》篇《注》:“蜻蜓,小虫,细腰四翅。”《汉书·东方朔传》《如淳注》:“鼱鼩,小鼠也。”“静”从“青”得声,亦可能训“小”。“淑女”恐即“叔女”,季女,皆幼女、小女也。《易林·同人之随》:“季姬踟蹰,望我城隅。”刚好用诗此典。如是,“淑女”就等于“季姬”了。《诗经》流传时,尤其是毛、郑等人时,更上推春秋、战国时,书籍之存在,最初靠口耳相传。真正存在于口头,而写下来却不足为凭。“口头”是指年老的大师(经师宿儒),在他的口头上,才是最正式、最完整的存在形式,正如今之戏剧之最完整的存在,在演员于舞台上时。最初,诗在唱时不用说是在口头上存在,即后日亦在大师的口头上才是正式存在的。所以,那时要学诗,必得有老师。写下来的本子是不重要的。这是诗存在之先决条件。必须先明此,才了解两汉经学家在这里可以上下其手。老师不写,门生照自己理解而定当作何字。于是,原来非“静”而“传”中可写作“静”。写作“静”是有道德意味的,是经学家以道德观念来改动的。诗中有道德意味的许多字(如淑、静等)都可能是经过他们耍这一套的手法,替统治者维持其地位、利益。其实,自孔子以来,就已经如此。在传诵中,他们便按照对他们有利的观点来改动。要了解了当时整个时代之观念,才会明白这一点。封建宗法社会下,多少古文献都经过他们有形无形的改动,或直接改字面,或在注上极尽歪曲之能事。被曲解之机会多,而他们曲解之要求与愿望强。先明此,则自然不信任旧的笺注了。
从《静女》这诗来说,这女子既然“俟我于城隅”,就并不“静”,而相当野了。所以我们有权利把“静”复原为训作“小”字之“倩”。“静”不过是毛公写成的罢了。
“城隅”:《鄘风·桑中》:“期我于桑中,邀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子衿》:“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上宫”、“城阙”、“城隅”:皆一类。隅,角也。角,曲。北平皇城角上有小楼,这与古代城隅同一类而稍有不同。在城墙角上加高一层,盖上瓦,就是城隅。古代记载说:“天子城高七雉(度量名称),隅高九雉。”“城”,“城墙也;加高之二雉为城“隅”。“公之城高五雉,隅高七雉;侯之城高三雉,隅高五雉”。“楼”之本意就从此而来,非为高也,实为曲之意。是以驼背者称“伛偻”。“城隅”即“城楼”也,而楼的本意是“曲”。“楼”如是解释,则与《尔雅》合。《尔雅》:“陕(狭)而脩曲曰楼。”普通人的房子无楼。“隅”、“楼”同为侯部,音相近(伛偻,连绵词),“隅楼”就如“伛偻”,皆指其曲。——“上宫”又见于《孟子》:“孟子至滕,馆于上宫。”《注》:“上宫,楼也。”“宫”往往与“城”对举。“宫”的本义是:“小墙”。古诗:“鸡鸣桑树颠,犬吠深宫中。”“深宫,”深院也。院在围墙内。“城”则是外面一圈更高大、更牢固之墙,而“宫”乃房子周围的一道较小的墙。“上宫”就是小墙上的楼。但既同一类,而语言上大、小、内、外又可不分;“城隅”、“上宫”实同指一物。“上宫”、“城隅”既是公共的房子,而非人家正式住房,不常有人在,却又是人人都可随时去的,于是,这样的地方就常成为男女幽会之场所。“城阙”却是城门两旁之楼,恐怕即西南少数民族的所谓“宫房”(夷人)、“马廊房”(贵州苗人),乃男女相会的地方。
“爱”:三家诗有作“��”的;“��”,隐蔽也。“暧昧,”模糊也,“��”亦然。——但是,作“爱”亦可解,故不必改。
“五四”以后,人重《诗经》,一方面固然因为在长期压抑之下情感要解放;而另一方面又因为《诗经》所写的,与当时青年的遭遇相等,都是被压抑歪曲了的。《诗经》正象征青年男女之命运。青年人翻身,《诗经》也就翻身。那时讨论最多的,《静女》是其一。
“彤管”:董作宾首先提出:“管”应为“菅”。“菅”,茅草也。“苇”亦菅,同一类。茅草可称“荑”,亦可称“菅”。“彤”:红颜色,茅草有红色的。——这说法比旧说以“彤管”为红杆之笔好。古代写字的人少,而女子尤其如此。如随身带笔,则非为“女史”不可(“女史”是宫廷里的一种女官)。但荑为静女所遗,而“荑”是茅草。如是,一个女史为何跑到郊野未开垦而用来牧牛羊的地方去呢?女史是伺候皇后的,何以在这样的地方以茅草来送人呢?“贻我彤管”的是一个人,“自牧归荑”的也是同一个人。“归”,馈赠也,也。“我”是男子。如是女史,则不能以彤管贻人,因为要自用。那时,受教育是特权,非祖上为史,不能为史,乃世袭者。因此,带笔的人是有一定的。旧说(说是笔)实在不妥。而董作宾的说法:把“管”作“菅”,则把诗简单化。“菅”与“荑”同为一物。
“有炜”:“炜”,发出光泽之意。“有炜”即“炜炜”。
从“说怿女美”、“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中之三个“美”字所说的,都是指一个东西,则可知“彤管”与“荑”同是一物。然而,“彤管”不可能与“荑”同,只有把“菅”代“管”才能同指一物。——以上董的说法都很对。但茅草是很平常的,如此再三赞美它,似不大合情理。我们再追究一步:“菅”、“兰”二字。“兰”在《山海经》等书中常作“葌”,“葌”与“菅”与“兰”通,古音一样。因知“菅”乃“兰”,乃泽兰。又,古人所谓“兰,”乃广义的,指一切香草(但不包含今之兰花),其味浓烈。“兰”又有时写作“菅”。“兰”可写作“��”。“荑”(提音)亦一种香草之别名。茅草可称“菅”,又称“荑”。兰草也一样,这在古代的名物中往往可以如此,古书中屡见不爽。这种兰草是很好看的,发红颜色。当时人很喜欢鲜明的颜色,很爱鲜红色。这红色一定是正赤,而茅草只不过是带点红而已,不足以引起人一再惊异赞叹不已。古代青年男女常以兰草互赠,这是有爱情象征意义的,与椒聊有同样的意义。
“”:姝也,美也。